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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7月30日電(記者鄒偉 白陽)“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30日公佈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SD記憶卡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了上述改革舉措。這標志著我國實行了半個多世紀的“農業”和“非農業”二元戶籍管理模式將退出歷史舞臺。
  “這次戶籍制度改革決心之大、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廣、措施之實是前所未有的。”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在同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意見》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指導全國戶籍制度改革的綱領性文件,這一重大改革mSATA開始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不再以“農業”和“非農業”區分戶口性質之後,如何逐漸剝離與戶籍相掛鉤的諸多社會福利,將是改革的焦點和難點所在。《意見》對此進行了闡釋: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竹北買房子,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
  根據《意見》所明確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將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隨身碟籍制度,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自上世紀50年代以來,我國以供應城鎮居民定量糧為依據,來劃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並實行二元管理制度。這一制度在特定燒烤歷史條件下基本適應了國家對勞動力、消費品等實行計劃分配的需要,在促進城鄉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農村剩餘勞動力進城務工經商,從事非農產業人員數量大大增加,“二元制”戶口管理模式已逐漸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新聞鏈接
  第一部戶口管理條例出台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佈《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了對人口出生、死亡、遷入、遷出、“社會變動”(社會身份)等事項的管制辦法。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戶口管理條例,基本統一了全國城市的戶口登記制度。
  中國戶籍制度改革歷史回眸
  1955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等級制度的指示》的發佈統一了全國城鄉的戶口登記工作,規定全國城市、集鎮、鄉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戶口登記的統計時間為每年一次。
  “農”與“非農”二元格局確立
  195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一次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奠定了我國現行戶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草案)》出台,集中體現了該時期戶口遷移的兩個“嚴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對從農村遷往城市、集鎮的要嚴加限制;對從集鎮遷往城市的要嚴加限制。
  實施居民身份證制度 小城鎮戶籍逐步放開
  1985年7月,《公安部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的出台標志著城市暫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為人口管理現代化基礎的居民身份證制度頒佈實施。
  1998年7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讓戶籍制度進一步鬆動。根據此通知,新生嬰兒隨父落戶、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准予落戶。
  2001年3月頒佈的《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標志著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推進。通知規定,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
  2012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新型戶籍制度改革目標確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據新華社北京7月30日電)
  (原標題:“農”與“非農”將成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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